【专题】7月哪些企业踩“红线”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7月共有71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这71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这些严重违法企业处罚多为一年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那么,都有哪些公司违法?都是在哪方面猜到了“红线”?
重大违法记录

【专题】7月哪些企业踩“红线”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了解到,7月共有71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在这71条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中,这些严重违法企业处罚多为一年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罚款。那么,都有哪些公司违法?都是在哪方面猜到了“红线”?

恶意串通投标

企业名称:广西绿桂鑫农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2399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企业名称:贵港市覃塘区勇士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24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企业名称: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电脑的“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与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上传该项目投标文件的电脑“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相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且该公司授权代表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和拒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6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6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省卿欣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投标文件上传电脑的“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与德森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传该投标项目文件的电脑“硬盘序列号”“芯片序列号”“网卡序列号”相同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投标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且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授权代表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和拒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处罚结果:对该公司处以本项目预算金额(600000元)千分之十的罚款,即600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该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企业名称:四川宏达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杨柳店南路9号院老旧院落改造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四川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一致,属于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罚款1981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四川宗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保和街道办事处胜利社区杨柳店南路9号院老旧院落改造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四川宏达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一致,属于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罚款1981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深圳市共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生态公司“)、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保公司“)和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恒泰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卫生厂除臭系统酸碱罐及配件更换及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09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明,中润恒泰公司、共创生态公司在本项目中系配合兴能保公司进行串通投标,在串通投标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同时,中润恒泰公司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向本机关承认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客观事实。以上事实有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为证。”

处罚结果:1.罚款1.2万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处罚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

企业名称: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深圳市共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生态公司“)、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保公司“)和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恒泰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卫生厂除臭系统酸碱罐及配件更换及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09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兴能保公司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主动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兴能保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标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为证。”

处罚结果:1.罚款1.8万元;2.二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处罚依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

企业名称:浙江奥廷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射击、射箭、冬季两项专用器材等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366、包号:第六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3,586.32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河北燕大轧制装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机械、材料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863(SXTSC-TYLGZFCG2021-507-2))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秦皇岛市大开电子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机械、材料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863(SXTSC-TYLGZFCG2021-507-2))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9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山西创渊凯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化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499002021ATP01971(TYYD-TYLGZFCG2021-122)、第二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深圳市博昇实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忻州师范学院高尔夫、攀岩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包号:ZHZD-(2021)ZA-29-J-1、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00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太原市远征科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农业大学办公楼、实验室网络优化升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39)、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商务高水平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XCL-2021-04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VR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CS000885)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1461.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北京中体磐石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忻州师范学院高尔夫、攀岩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包号:ZHZD-(2021)ZA-29-J-1、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00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大连源隆检测仪器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太原理工大学化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包号:1499002021ATP01971(TYYD-TYLGZFCG2021-122)、第二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3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河南省陆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省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更换项目(项目编号:SXYS-2021-068-01)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20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河南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省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学校校园基础设施维修更换项目(项目编号:SXYS-2021-068-01)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20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山西英海涛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山西宇海伟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山西众思宇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农业大学办公楼、实验室网络优化升级服务项目(项目编号:ZLZX采[2021]0139)、山西青年职业学院电子商务高水平实训基地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XCL-2021-04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VR智慧教室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CS000885)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1461.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上海必坚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忻州师范学院高尔夫、攀岩等设施设备项目(项目编号、包号:ZHZD-(2021)ZA-29-J-1、第一包)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00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太原市小店区丰泽园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山西中医药大学2021-2022学年1学期教学实验耗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1ATP000655-Z2021007)采购活动中,该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4883.9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企业名称:河南钜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1.处以0.2622万元(贰仟陆佰贰拾贰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河南豫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1.处以0.2622万元(贰仟陆佰贰拾贰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1.处以0.2622万元(贰仟陆佰贰拾贰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河南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1.处以0.2195万元(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河南君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1.处以0.2195万元(贰仟壹佰玖拾伍元整)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广西合辉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17511.5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企业名称:广西信科塑料管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17484.0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企业名称:柳州腾塑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17509.4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唐人恒强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3日参与"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罚款15396.7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明扬和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2021年8月23日参与"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5870.75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鸿展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8月23日参与"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19247元;2、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双龙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年你公司在2021年8月16日、2021 8月23日参与"酉阳县机关幼儿园城区办园点生活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号:21A00091)、"酉阳县丁市镇第二小学校等4所学校2021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和能力提升学生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号:21A00080)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19247元;2、二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企业名称:福建融盛昌建设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九即人民币1215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天津市泰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天津市群众艺术馆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686)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物业管理项目(项目编号:TGPC-2021-D-0698)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即44601.6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方晖应急救援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285.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天津东方奥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参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_原市委办公区维修工程(7#楼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编号HC﹝2020﹞0294,预算金额518.28万元)采购活动时,递交了《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其中包含《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声明为小型企业,在评审中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并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你公司向市政府采购中心递交了《弃标函》,表示公司确非小微企业,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1462.6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亿海物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74993.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海南泓瑞泽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中标金额(283.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417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南宁市晟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4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南宁锐云景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4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湖南省林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5‰(人民币37246.86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参《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九条

企业名称: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兴山县学校体育音乐器材采购项目(第2次采购)〔项目编号:XSZ0987-202101-01H(2)〕于2021年7月28日在兴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评标室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本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示。经调查,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兴山县学校体育音乐器材采购项目(第2次采购)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与2021年9月6日我局调查询问中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一致,但与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的检测报告经比对,部分数据不一致,且该部分数据属于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带“★”号条款的关键数据不一致情形,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论是投标文件中还是在配合调查中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与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的检测报告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出具单位、出具日期(检测报告发出日期)一致的情况下,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与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演奏性能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一二小项、第六项、第八项一二小项、第十四项数据不一致。另查明,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投标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函宣布:“(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兴山县学校体育音乐器材采购项目(第2次采购)的投标文件(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竞争性磋商响应函等)、关于兴山县学校体育音乐器材采购(第2次采购)质疑的调查记录、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兴山县学校体育音乐器材采购项目(第2次采购)质疑阶段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兴山县教育局移送的加盖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公章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和报告鉴别回函、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阶段提供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提供的加盖检测中心检验检测专用章和检测中心公章的电子钢琴艾茉森VP-133GH检测报告以及加盖检测中心公章的报告鉴别回函、国家轻工业乐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州)提供的加盖检测中心公章的资质认定证书等证据资料在卷佐证。

处罚结果:我局决定对宜昌市蓝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采购金额(7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375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鄂财法规〔2021〕1号)相关规定。

企业名称:泸州玖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东新镇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区农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2000011)采购活动中,《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5501.5元(大写:伍仟伍佰零壹元伍角,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10.03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创联合(四川)实业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与东新镇2022年乡村振兴示范区农事服务社会化体系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5252022000011)采购活动中,《资格性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系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5501.5元(大写:伍仟伍佰零壹元伍角,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110.03万元的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成都嘉美祺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采购金额千分之十:450000×1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美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28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成都成远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5679元(大写:伍仟陆佰柒拾玖元,按照本项目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四川格玲舒适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33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宏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5‰、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珐玛赫(天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与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NZB-2021-C-1110)第三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850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天津金马亨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与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NZB-2021-C-1110)第一包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9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企业名称:厦门市环冠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47.91万元)千分之五罚款计2395.50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企业名称:沈阳宝裕鑫商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予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处以2109.75元(贰仟壹佰零玖元柒角伍分)人民币罚款,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企业名称:福建智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放弃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次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5250元(人民币1050000元的千分之五)。(二)将福建智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名称:广西百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拒绝履约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3275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637.50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名称:哈尔滨泗溢工贸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泗溢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参与哈尔滨学院_信息工程学院专业实验室及办公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203,预算金额81.5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6月18日你公司递交情况说明,承认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品牌型号已下线;6月23日,哈尔滨泗溢工贸有限公司以原投标型号即将下线,货物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无法按照招标文件型号供货为由递交弃标函。哈尔滨泗溢工贸有限公司以原投标型号即将下线,货物存在时间差的问题,无法按照招标文件型号供货为由递交弃标函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89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成都途米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886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1、72条

企业名称:哈尔滨成众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成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参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UPS保养及蓄电池组更新、中心机房物理环境改造设备、电教室设备、学前教育产教融合智慧创新实训室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38,第一包,预算金额8.8万元)采购活动,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25日,你公司以以前期成本核查有误为由递交弃标函。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44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哈尔滨成众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成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参与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哈尔滨学院-黑龙江省四大文创展览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87,预算金额50万元)采购活动,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25日,你公司以前期成本核查有误为由递交弃标函。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3000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哈尔滨市同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市同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参与的哈尔滨市血液中心厨房设备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524,预算金额21.0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0年8月14日,你公司以其采购的原材料出现意外,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供货任务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1051.5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哈尔滨随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随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参与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HC〔﹝2021〕﹞0664,预算金额49.83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2021年7月5日,你公司以班子成员不能按投标文件要求人员一致签订合同及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989.8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黑龙江佳以特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参与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_党政办公庭院景观维修及后湖绿化养护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0﹞0459,预算金额42.15万元)采购活动中,经谈判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8月14日,你公司以公司资金周转不开,中标后不能进行工程施工为由,放弃该项目的成交资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六的罚款,处罚金额人民币2528.93元;2.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名称:衡水鸿创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公司衡水鸿创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中标结果。

处罚结果:罚款21908.0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企业名称:桂林市鑫年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弃标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833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名称: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哈尔滨大禹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组织开展的中共哈尔滨市委组织部_采购公务员考核手册、证书、奖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C〔2021〕1574)活动中,未按照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开展评审。该公司未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警告;2.一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规定

企业名称:银川市金凤区博业建材经销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处罚结果:罚款13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企业名称:兵鲜生(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处罚结果:罚款13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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